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戊○○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原告戊○○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廷献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簡清忠~B3法官饒鴻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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