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宋怡貞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宋怡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李宋怡貞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卅一日
C受刑人李宋怡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告├────┼─┬───┼─┬───┬────┼─┬───┬────┤││名│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吸│有││彰││彰│││彰│││1已│││期││化│偵0│化│8││化│8││執6執│││徒│9間│地│1│地│易6││地│易6││行││麻│刑││檢│緝1│院│8││院│8││完│││三│││││2│││2││畢│││月│││││││││││├──┼──┼────┼─┼───┼─┼───┼────┼─┼───┼────┼───┤│妨│有││彰││台│││台│││1││害│期││化│少0│中│上9││中│上9││執4││自│徒│4│地│連7│高│更0││高│更0││2││由│刑││檢│偵2│分│㈠2││分│㈠2│││││八││││院│││院││││││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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