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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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孟航
即甲○○)設南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孟航(即甲○○)因殺人未遂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黃孟航(即 黃土誠 )因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朱樑法官胡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H受刑人黃孟航(即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告├────┼─┬───┼─┬───┬────┼─┬───┬────┤│名│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傷│有十││南││南│││南││││害│期│4│投│少0│投│少3││投│少3││││徒││地│偵1│地│訴1││地│訴1││││刑月││檢││院│││院│││││││署││││││││├──┼──┼────┼─┼───┼─┼───┼────┼─┼───┼────┤│違刀│有四││南││南│││南││││反械│期│4│投│少0│投│少3││投│少3│││槍管│徒││地│偵1│地│訴1││地│訴1│││砲制│刑月││檢││院│││院││││彈條│││署│││││││││藥例│││││││││││├──┼──┼────┼─┼───┼─┼───┼────┼─┼───┼────┤│殺│有二││南││台│││台││││人│期年│4│投│少9│中│少4││中│少4│││未│徒八││地│偵1│高│上8││高│上8│1││遂│刑月││檢││分│訴││分│訴││││││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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