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行使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吳重政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敏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D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麻│有│││││││││││醉│期│1間│彰│30│彰│││同│同│││藥│徒│至│化│33│化│簡││││││品│刑││地│偵28│地│上1│23│││23││條│六││檢│89│院│││上│上│││例│月││署││││││││├──┼──┼────┼──┼─────┼─┼───┼────┼─┼───┼────┤│行│有│││││││││││使│期││彰│3│臺│3││最││││偽│徒│5間│化│5│中│上8││高│台1│1││造│刑│至│地│偵3│高│訴0││法│上2│││文│四│6間│檢│3│分│1││院│5│││書│月││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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