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39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57號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4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但原審仍量處較其他簡式案件為重之刑,自有不當,又其現已有工作一旦入監,日後出監要再找工作必然困難,且家中有老父亟須照顧,爰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然查,量刑係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背法定刑之規定或顯然不當,即難指為違法。本件被告所為二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係屬分論併罰,又因屬累犯,為必加重之事由,原審因而各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核無違背法定刑之規定,亦無顯然不當之情形,尚難指為違法。而個案之量刑考量各有不同,要難以其他案件而為相類比。至於其他事由,均不能免其施用毒品之責,非可採取。是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