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六三О號
原 告 巧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慶賢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丙○○
右當事人間本訴請求返還押租金及反訴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