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簡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六三О號
  原   告 巧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慶賢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丙○○
右當事人間本訴請求返還押租金及反訴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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