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7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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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200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林志軒

張秀珍

吳俊鴻

被告 林黃幸蘭

訴訟代理人 林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家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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