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正今水電工程行即 何俊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享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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