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正今水電工程行即 何俊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享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