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 陳冠晴 相對人 花芬嬌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零参萬貳仟元後,本院一0四年度司執字第一一三九五五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之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二九二四號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抵押人如以許可執行裁定成立前實體上之事由,主張該裁定不得為執行名義而提起訴訟時,其情形較裁定程序為重,依「舉輕明重」之法理,並兼顧抵押人之利益,則抵押人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2號解釋參照)。是以,只須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得依職權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其在當事人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時,法院亦非不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審酌之事項。次按抵押人本此裁定所供之擔保,係以擔保抵押權人因抵押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獲得賠償為目的。是法院定此項擔保,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抵押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末按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亦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之損害之賠償標準。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13955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924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之民事訴訟案卷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審酌相對人以聲請人先後於民國100年11月1日、101年8月28日及102年4月11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對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160萬元、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因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遂經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獲准後,以該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經由拍賣或變賣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債權額,預估為480萬元(計算式:120萬元+160萬元+200萬元=480萬元),揆諸上開說明,其可能因無法運用該筆資金而發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而該項損失之利率,依相對人請求之利息為年息百分之5,應屬核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最妥適標準。又上開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48
0萬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金額,依法得上訴第三審,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依序為1年4月、2年、1年,預估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自起訴時迄判決確定時止,約需4年
4月。依前揭標準計算結果,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所受利息損失為103萬2,000元(計算式:4,800,000元×5%×4.
3年=1,032,000元),是以此作為估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依據,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前開擔保金額後,方得停止執行。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清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三重區│仁義││363│建│2721│759/100000│└─┴───┴────┴───┴───┴──────┴─┴─────┴─────┘┌─┬──┬───────┬───┬──────────────────┬───┐│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物門牌│料及房││建築材料及用│││號│││屋層數│合計│途│範圍│├─┼──┼───────┼───┼───────────┼──────┼───┤│1│4989│新北市三重區仁│鋼筋混│9層:87.54│陽台:10.87│全部││││義段363地號│凝土造││花台:1.76│││││--------------│9層│││││││新北市三重區五││││││││華街87巷58號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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