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司勞調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勞調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人
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明理由略以:相對人 居慧君 尚積欠聲請人貸款新臺幣688,
686元貸款未清償,聲請人請求強制執行相對人居慧君對第
三人即相對人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相對人伯克錸公司)之薪資債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處對相對人伯克錸公司核發扣押及移轉命令,惟相對人
伯克錸公司未依命令為給付,爰聲請調解確認相對人間之法
律關係。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居慧君與相對
人伯克錸公司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以實現聲請人對相對人之
債權。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
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
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
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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