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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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葉世木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葉麗君 、 葉金珠 、 葉亭君 間請求塗銷地上
權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葉麗君、葉金珠、葉亭君間請求塗
銷地上權登記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請
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上開分會申請
編號0000000-G-004號審查表乙件以為釋明,堪認無訛,是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