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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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40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肆萬叁仟捌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債權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與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消滅公司,其權利義務由存續之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又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同時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甲○○,業據原告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附卷可稽,合先說明。
二、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鼎乙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乙公司)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借款動用期間,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止,逕由訴外人鼎乙公司出具借據,申請循環動用,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嗣後,訴外人鼎乙公司依上開約定出具借據向原告借款⑴五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止、⑵六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止,以上借款均約定到期即將借款本息一次清償。利息均按原告基準放款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四點八七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凡逾期在六個月內者,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以上借款如訴外人鼎乙公司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訴外人鼎乙公司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全部借款當已屆清償期。目前訴外人鼎乙公司尚欠原告本金⑴三十四萬三千八百三十五元、⑵六十萬元,合計九十四萬三千八百三十五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被告乙○○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九十四萬三千八百三十五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週轉金貸款契約一件、借據二紙、授信約定書二件、放款支出傳票、收入傳票各四紙(以上均經核對原本無訛,以影本附卷)、放款帳卡明細查詢單八張、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一件、被告戶籍謄本等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及證據作何答辯及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九十四萬三千八百三十五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編號│本金│借款日及到期日│利息│違約金│原借款金額│││新台幣││││新台幣│├──┼──────┼────────┼─────────┼─────────────┼─────┤│││││自94年4月22日起至94年10月│││1│343,835元│94年1月21日起至│自94年3月21日起至│21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500,000元││││94年7月21日止│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十,自9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分之8.41計算之利息│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94年4月19日起至94年10月│││2│600,000元│94年2月18日起至│自94年3月18日起至│18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600,000元││││94年8月18日止│清償日止,按年息百│,自9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分之8.41計算之利息│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本金合計:943,8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