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249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彭欣 如
被告 曾榮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五月十九日十六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具狀確認本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之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起訴狀所載金
額)或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
論期日所稱金額),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