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3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禾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黃仁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住宜蘭縣○○鄉○○村○鄰○○路○○○巷○○號)為禾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禾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此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113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禾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10月4日經新北市政府北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命令解散,應行清算。該公司原有董事 黃仁譽 、 黃仁民 、 劉興曄 等3人及監察人 李玉涓 ,惟黃仁民(98年度訴字第2432號)、劉興曄(99年度訴字第2712號)、李玉涓(100年度訴字第1510號)分別提起確認與該公司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經鈞院判決勝訴而分別喪失董事、監察人身分,而該公司唯一法定清算人黃仁譽已於97年7月17日死亡,黃仁民未婚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第2順序繼承人即母 黃游秀英 、第3順序繼承人黃仁楨、 黃仁銘 、黃仁德、 黃美媛 等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查禾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尚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台幣6,993元,惟因上開事由致無法定清算人可供送達稅捐文書,爰依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所述相符之新北市政府公函、禾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該裁判書、當事人戶籍謄本、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准予拋棄繼承備查公函、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函、核定稅款繳款書等件為證,茲審酌本院另案於100年度訴字第1510號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中,認定黃仁德曾為禾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經營者,並於該訴訟中指定黃仁德為禾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之事實,故其對於該公司後續相關稅捐文書送達事宜,應有正常智識能力進行處理,因而認選派其為禾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之清算人,堪為適宜,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