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竹原名林德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建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民國99年9月24日,而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9年5月23日;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8年12月12日;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9年5月23日;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9年8月25日;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9年5月24日,均係在99年9月24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附表:受刑人林建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1日。│├────────┼───────────┼───────────┼───────────┼───────────┤│犯罪日期│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99年5月23日│98年12月1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463號│99年度毒偵字第2463號│99年度毒偵字第4435號│99年度毒偵字第357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530號│99年度審訴字第1530號│99年度壢簡字第2429號│99年度簡上字第918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9月24日│99年9月24日│99年11月17日│99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530號│99年度審訴字第1530號│99年度壢簡字第2429號│99年度簡上字第918號││決├─────┼───────────┼───────────┼───────────┼───────────┤││確定日期│99年9月24日│99年9月24日│99年12月27日│99年12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考│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編號│5│6│7│├────────┼───────────┼───────────┼───────────┤│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99年5月23日│99年8月25日│99年5月2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680號│99年度毒偵字第4576號│99年度偵字第1964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887號│99年度壢簡字第2446號│100年度訴字第2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12日│99年12月30日│100年6月1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887號│99年度壢簡字第2446號│100年度訴字第231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月12日│100年3月7日│100年7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考││└────────┴───────────────────────────────────┘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