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陳和順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四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起訴狀、附件(二)追加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重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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