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四九0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伍包毛重參拾玖點捌公克、 陸小 包毛重柒點壹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拾壹包毛重肆拾捌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保護管束期滿而於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一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十五包毛重三十九點八公克、六小包毛重七點一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十一包毛重四十八點九公克,均係違禁物,應依法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前述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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