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重訴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更字第七號
原告大同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被告眾冠營造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路○段一三一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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