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業務侵占等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判決(八十八年易字第五四一號),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竟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期間,即八十九年一月中旬至八十九年五月三日止,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業據受刑人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七七0號刑事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因認受刑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保持善良品行之規定,情節重大,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之判決以及刑事裁定正本,認被告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期間施用第一級毒品,而未維持善良品行,且情節重大,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蕭志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