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97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99年度北簡字第1975號
原   告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逸賢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1975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玖仟元,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零陸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非法人之團體具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
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
人能力,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最高法院64年臺上
字第2461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依法組設成立,並向臺
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有報備證明1份准備查在案,
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獨立之財產、且設有代表人,揆諸
前揭法條之規定及判例意旨,合於非法人團體之要件,具有
當事人能力,先予敘明。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後法定代理人變更,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原告起訴後變更聲明,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
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告太陽住商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所
有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號2樓之28、2樓之29,為
原告管理之住戶,又太陽住商大廈2樓及地下1樓為商場,為
一般零售及日常用品零售業及供公眾出入商場,共有200個
坪數大小不等之攤位,建商於民國87年交屋後至89年10月象
神颱風、90年9月納莉風災期間,均未修繕所屬及應交付設
備,歷屆管理委員會苦思修繕、重建各項設施,倘各自攤位
所有權人各自修繕,將對社區造成公共危險,並危害公共衛
生,故太陽住商大廈為修繕地下1、2樓之消防、水電、空調
系統等公共共有部分,於民國96年1月27日第7屆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表決通過授權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收取費用修
復完成之決議,97年1月第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繼續執
行,管理委員會於97年3月25日請弘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估
價商場共有部分之消防、水電、空調系統需67,825,631元,
每坪平均需負擔4,844,618元,本社區2樓以下歷經象神、納
莉颱風侵襲,泡水損害之原有機具出估需數百萬元,需先拆
除後才能裝設新品,十年未曾整修設備,當要開始修繕,所
衍生之無法預期費用,亦應事先納入預算,故依各區分所有
權人持有之坪數,以每坪新臺幣(下同)60,000元計算修繕
費用,多退少補,依被告持有6.15坪數,應繳納修繕費369,
000元;前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經97年1月28日第8屆
第2次、98年11月14日第9屆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續
行。又被告自91年1月起至98年6月止期間,積欠管理費
23,217元,迄98年8月13日始繳清,因被告規避應分擔管理
費,且不維修窗戶等,致颱風後消防、水電、空調及上下電
動手扶梯等損害,有可歸責於被告之虞,故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及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向被
告請求修繕費369,000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
乃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太陽住商大廈—商場管理、修繕費,欠繳金額
計算明細表、臺北市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太陽住商大廈管
理委員會組織章程及規約、報價單、工程估價單、太陽住商
第七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太陽住商第七屆第二次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太陽住商第八屆區分所有權人
大會會議記錄及第八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
第九屆第一次區分所以權人會議紀錄、出席人數簽到簿、出
席委託書、二樓平面竣工圖及現今景況照片等件為證。被告
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
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
用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非依公式送達通知,視同自認,堪
認原告主張為事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高宥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