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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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交簡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嘉交簡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財慶選任辯護人劉育辰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交訴字第4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何財慶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何財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與被害人 劉文祥 發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傷後,雖曾短暫停留查看,然未留在現場施予救護,亦未候警到場釐清肇事責任,即逕自駕車離去,所為延宕被害人送醫之時間,亦升高被害人遭其他車輛二度撞擊之風險,且有礙警方針對肇事者身分之追查,自應非難。再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有嘉義縣○○鄉○○○○○000○○○○○000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犯後態度尚佳。且被害人於事故現場幸經旁人及時予以救助,已足以降低被告本案犯行所生之危害。兼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交訴卷第36頁)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事故發生後,一時失慮,致涉本案犯行,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完畢,堪認其已盡力彌補本案犯罪所生之損害。本院認其親歷本案偵審程序,並受罪刑之科處,已獲得相當之教訓,當足收警惕懲儆之效,爾後應能循矩以行,信無再犯同罪之虞,故其本案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策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江炳勳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沛圻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及證據欄):
一、犯罪事實:何財慶於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6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嘉義縣民雄鄉興南村工業二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工業二路22號(即166縣道34.3公里處)前時,本應注意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側超車未保持安全間隔,而擦撞前方同向靠右行駛由劉文祥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劉文祥人車倒地,因此受有左遠端橈骨骨折之傷害(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詎何財慶明知駕車肇事致人受傷,竟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之犯意,未停留現場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亦未待警方到場處理以釐清肇事責任,僅短暫停留查看後即駕車駛離現場而逕自逃逸。嗣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影像,並於同年月19日上午10時55分許通知何財慶到案說明,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何財慶於警詢及偵訊時之陳述被告坦承於前揭時、地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經過被害人劉文祥騎乘之機車時,有聽到機車倒下的聲音,其有停下來回頭查看,看到被害人坐在地上,其就開走,被害人摔車應該與其有關之事實。2證人即被害人劉文祥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明被告於前揭時、地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自左側超越被害人騎乘之機車時,擦撞到機車致被害人摔車受傷,被告停車在車上查看後直接開走之事實。3嘉義基督教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紙證明被害人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4嘉義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A1A2類交通事故攝影蒐證檢視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興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自首情形紀錄表、重要道路交通事故紀錄(通報)單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駕駛、查車籍資料各2份、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監視器影像截圖6張、現場及車損照片20張證明全部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