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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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原告 涂振發 住嘉義縣○○市○○里○○○000號之2被告 曾國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464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曾國淵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涂振發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鄭富佑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