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江嵐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鎮○○路○段○○○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江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江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賦與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修法前後規定內容,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江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563號及101年度易字第3428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3、4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附表編號2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因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陳江嵐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件在卷可稽,故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即合於法律上之程式,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附表:
受刑人陳江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31日│101年7月31日│101年5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486│101年度毒偵字第2486│101年度偵字第18068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63號│101年度訴字第2563號│101年度易字第3428號││審├──────┼──────────┼──────────┼──────────┤│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3日│102年7月3日│102年7月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63號│101年度訴字第2563號│101年度易字第34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3日│102年7月3日│102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8286號│102年度執字第8287號│102年度執字第8770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4│││├────────┼──────────┼──────────┼──────────┤│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806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428號││││審├──────┼──────────┼──────────┼──────────┤│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4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8770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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