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楊進財 被告 李信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8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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