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769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銀河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3月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0月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3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洪于智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