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189號聲請人甲○○
10號1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名義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不符,請具狀更正正確聲請人名義(並應提出聲請人具有票據權利之釋明),或提出通知人為聲請人之正確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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