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8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895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97年10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聲請費新台幣340元。(二)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三)利息起算日為何?(四)聲請狀末聲請人之蓋章。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僅補繳聲請費340元,其餘之部分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