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9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9747號抗告人甲○○○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