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44號聲請人 鍾金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0月30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7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6+1)×34×10=5,780。│├──┼────────────────────────┤│2│聲請人參加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時,│││即有債務總金額3,099,220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3│聲請人表示其每月收入僅有30,000元左右,可有相關證│││據或紀錄可供為證?又聲請人向銀行申請協商時,銀行│││是否知悉聲請人每月收入之情形?可有當初切結之相關│││證明?│├──┼────────────────────────┤│4│請提出郭○○、郭○○近5年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暨│││渠等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或紀錄。│├──┼────────────────────────┤│5│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則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數額之計算方式為何?│├──┼────────────────────────┤│6│目前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成立後而毀諾之債務人,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是其能再與銀行就還款之│││條件進行商談,請試與安泰銀行等債權人進行履債之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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