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抗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抗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32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不服民國97年4月15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37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