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1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3,756元,應繳裁
   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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