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7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至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肆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含)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分,每年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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