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885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第8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885號原告 林阿德三德機械技師事務所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市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勞訴字第0990015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於民國99年10月20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99年10月21日起,算至99年12月20日(星期一)即已屆滿。原告遲至99年12月21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苑珍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