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88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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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第8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885號原告 林阿德 即三德機械技師事務所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市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勞訴字第0990015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於民國99年10月20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99年10月21日起,算至99年12月20日(星期一)即已屆滿。原告遲至99年12月21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