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 吳玉蕙 訴訟代理人 吳淑斐 被告 吳玉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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