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何景堯 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
國107年12月24日本院107年度六簡字第33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列之再
審理由(即應敘明以第一項那一款為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
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二、補正後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