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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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建南 、相對人 李廖清溝 等間請求塗銷房屋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建南對聲請人負有信用貸款債
務,共積欠新臺幣399,211元及其利息未清償,經聲請人多
次催理未果,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70935
號債權憑證為證。聲請人經調閱相對人李建南之相關資料後
,查得相對人李建南之被繼承人 李昆楹 遺留有雲林縣○○鎮
○○段○○○○○○○○○○號土地及同地段00000-000建號建物(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李建南依法應為繼承人,惟因
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其恐繼承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乃將
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無償登記於相對人李廖清溝之名下。故
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相對人李廖清溝應將系爭
不動產於民國95年6月1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登記
予以塗銷,並將系爭不動產變更登記為全部相對人公同共有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郭美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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