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039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森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二)應補正被告森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