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六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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