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459號
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台北市○○路○段○○巷○號(下稱系爭房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依系爭房屋之鑑定價格加計新台幣70萬元租金,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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