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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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日期應更正為88年9月21日後之某日至96年8月20日、編號3之罪,其罪名應更正為恐嚇危害安全、編號4之罪,其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114
83、22367號,最後事實審案號應更正為96年度訴字第4705號,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4705號及所依據之法條應更正為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真明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恐嚇危害安全││││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05.13│88.09.21後之某日至│96.08.20││││96年8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710號│第21165號│第21165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3544號│97年度上易字第1884│97年度上易字第1884││事│││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11.25│97.12.24│97.12.24│├─┼──────┼─────────┼─────────┼─────────┤││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3544號│97年度上易字第1884│97年度上易字第1884││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7.12.24│97.12.24│97.12.24│││││││├─┴──────┼─────────┼─────────┼─────────┤││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備註│第1684號(編號1、2│第2736號(編號1、2│字第2736號(編號1│││、3定應執行刑11月│、3定應執行刑11月│、2、3定應執行刑11│││,尚未確定)│,尚未確定)│月,尚未確定)│└────────┴─────────┴─────────┴─────────┘┌────────┬─────────┬─────────┬─────────┐│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5.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483、22367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47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9.17│││├─┼──────┼─────────┼─────────┼─────────┤││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470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0.22│││││││││├─┴──────┼─────────┼─────────┼─────────┤││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備註│第3605號(偽造文書│││││上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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