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4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貳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