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黃水明 於民國98年3月24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黃水明於民國98年4月19日死亡,相對人 許麗卿 、丁○○、丙○○依法繼承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經登記完畢。茲因第三人黃水明於民國98年3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8,500,000元,並於借款契約其他約定事項第3條第1項第4款約定,因借款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無需事先通知或催告,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第三人黃水明已於98年4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許麗卿聲請限定繼承,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571號裁定在卷可稽。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尚欠本金8,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張振崑┌────────────────────────────────────────────────────┐│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4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竹圍│中興│125│建│││80│全部│所有權人│││││子││││││││:許麗卿│││││││││││││、丁○○│││││││││││││、丙○○│││││││││││││等三人公│││││││││││││同共有│└──┴───┴────┴──┴───┴─────┴─┴──┴──┴──────┴───────┴────┘┌─────────────────────────────────────────────────────────┐│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4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四│騎││││││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53│嘉義市友│嘉義市竹│店舖,住│16.7│57.2│58.9│53.0│45.6│││23│陽台13││平│全部│所有││││孝路139│圍子段中│宅,法定│4│0│4│2│0│││1.│.12││方││權人││││號│興小段12│騎樓,鋼││││││││50│││公││:許│││││5地號│筋│││││││││││尺││麗卿│││││││││││││││││││、黃│││││││││││││││││││ 博寬 │││││││││││││││││││、黃│││││││││││││││││││ 博泰 │││││││││││││││││││等三│││││││││││││││││││人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