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成能 等間請.
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
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玖仟零壹拾伍元,應徵調解之
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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