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成能 等間請.
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
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玖仟零壹拾伍元,應徵調解之
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