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聲字第5號
抗 告 人 范盛楠
徐榮貞
相 對 人 楊玉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玉貴間因102年潮簡聲字第5號停止執行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