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家上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家上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一八七號
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甲○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乙○送達代收人 楊芳婉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八十七年度家上字第二二九號確認離婚協議書偽造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查該案件已經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抗字第一四一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裁定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麗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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