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緝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正信
蔡進欽蔡弘琳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