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О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六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依法訊問後,認為所犯連續加重竊盜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並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家中經濟因難,急需聲請人返家處理,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本院審認聲請人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不因具保而消滅,且依聲請人聲請之內容觀之,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形存在,聲請人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張桂美法官莊珮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高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