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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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勝和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因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開始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於同年月三十一日起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另案罰金易服勞役四十日,至九十二年二月八日止執行期滿,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九日接續羈押,而於同年四月十八日羈押屆滿三月(計算式:十二月羈押二十二日、二月羈押十九日、三月份羈押三十一日,四月份羈押十八日,共計九十日即三個月),而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再次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楊台清法官顧正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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