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鴻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鴻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鴻誼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1年4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蕭鴻誼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選訴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雖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以99年度選上訴字第2372號判決上訴駁回,雖經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13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其於
100年4月29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8963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8963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