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醫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醫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劉夏
3號3樓訴訟代理人 黃秋燕
王正宏 律師複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俊億 上訴人即被告 林榮生 被上訴人 黃克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複代理人 紀育泓 律師
劉清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5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金龍法官陳珍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易慧玲